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3)
(四)业主的强势地位造成与建筑业企业工程担保义务的不平等 通过此次对两地工程担保市场的调研,我们发现建筑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不得不从项目投标开始就接受业主各种苛刻的条件。在成都,市属的建筑业企业就有1538家,再加上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成都的企业,建筑企业总数已经突破了3000家。数量如此之多的乙方追逐有限的工程项目,势必成为甲方的鱼肉对象。建筑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业主主观上漠视工程担保的作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所以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比如只接受业主客户银行开出的保函,而不接受担保公司保函,甚至要求投标人必须用现金担保,使工程担保成为变相的承包商垫资;二是许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由受益人即建筑业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为其承担违约的风险,使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于应该购买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业主通过与中标人私下协商,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四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能够按照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都会在主观上产生延迟,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市场结构不够健康、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业主施加给建筑业企业的或明或暗的不平等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的财务负担,极大削弱了工程担保积极意义。 四、下一步工作的想法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实施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规定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等制度。但仅有这部部门规章是不够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部门规章若带有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有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执行,而现行的《担保法》对工程担保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将工程担保的有关规定写入《建筑法》修正案,将会极大地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目前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大力宣传推广建设部刚刚印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文件)。该文件对投标保证、业主支付委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总承包商付款保证等重要环节做出了示范,这将成为担保行业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担保人统一工程担保格式,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了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规范其运作,我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程担保行业准入门槛,根据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经营业绩等指标作出规定,并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鉴于目前的专业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建议与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协商,争取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同时,还应当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必须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不赔偿”。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要以现代信用体系为基础,工程担保制度正是通过信用机制的办法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强化守信受益,违约受罚的准则,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应尽快建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一是培育和发展独立的征信机构,建立动态的资信数据库,搜集、涵盖市场主体各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状况、履约记录、业绩等各种信息,根据这些数据和担保人的信用规范及评估标准,完成对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评分、评级,为担保人的授信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的业主或建筑业企业,担保人愿意为其担保,费率低,甚至免保费。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必须以极高的代价获取担保,甚至得不到担保,无法在建筑市场中生存。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从此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成都、厦门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应认真总结两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推动全国其他地区的试点工作。据了解,目前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市也在积极筹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要在适当时机,扩大调研范围,加大《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认真总结137号文件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效果,使全国的工程担保工作有序地、规范化地进行。 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处调研组成员: 栗元珍 莫翠红 崔凤骥2005年6月15日


